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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到渠成是成语 守法还需按程序

发布时间:2019-06-14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宜春高速路政支队十一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东昌高速公路某桥梁下有人员正在进行管道埋设施工,大队随即组织路政人员对该涉路施工活动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现场询问,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某市城市供水管道建设工程,根据工程设计需要从桥下埋设一条直径为一米的供水管道,但未向路政部门申请涉路施工行政许可,路政人员立即通知现场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建设。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大队确定该涉路施工活动属未经同意,擅自埋设管道的违法行为,遂向该承建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涉路施工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依据执法程序先后送达了路政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并接受了路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正在申报涉路施工行政许可。

法律规定

一、《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七十六条还规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划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线等设施时,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既有或者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

案件评析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这主要考虑到修建涉路设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要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运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未经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跨越、穿越公路修建上述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上述设施。

本案中,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擅自进行埋设供水管道的涉路施工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路政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有力的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本案启示

宜春高速路政支队十一大队大队长廖志钢表示,法律法规对涉路施工活动有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规范管理涉路施工活动,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路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依法加强对涉路施工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

一是规划部门应依法制定涉路设施规划。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等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还应按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设施规划的意见,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

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增强守法意识。在实施涉路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施工单位也不得在未取得施工活动许可前施工建设,避免因自身行为触及法律被行政处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路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对是否落实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评估,对于未经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肖鹏 李霞)

2019年第19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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