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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谈主体责任】着眼根本组织制度 扛起党委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28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宜春高速路政支队党委书记 赵仲民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应该肩负起管理责任。而管理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因此,党委要不断探索实践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全面推动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权利运行体系,努力做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使贯彻民主集中制度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起关键性作用。笔者作为党委书记,以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角度,谈谈如何落实好主体责任。
扛起主体责任,关键点在强化领导干部民主意识

  笔者认真学习了近年来中央巡视组向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意见,发现出现频率最多的是“主要负责人民主意识不强”,“个人说了算”,“重大决策调研论证不充分”等词语,无独有偶,笔者在认真分析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时,发现与领导干部权利滥用,乱决策、乱作为密切相关,有些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听不进其他同志的意见,搞“家长制”、“一言堂”,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邓小平同志曾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可见民主集中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党委的主体责任首先是要担教育之责,而担教育之责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的教育。习近平同志说:“对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培训,使大家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矩,懂得民主集中制的方法。”
  因此,党委首先要把加强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观念教育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干部学习和培训的必修课,联系我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系统深入地学习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澄清各种模糊认识,真正认清在新形势下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义。
  其次要加强党员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纪律教育。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党性的鲜明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把自己的言行、工作严格规范在组织纪律范围内,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想问题、做工作、处理事情。同时,要强化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和鼓励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对于集中后作出的集体决定,党员干部要带头贯彻和执行,不能随意违反。只有强化纪律意识,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才能保证民主集中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扛起主体责任,着力点在民主集中制的立规守规

  我国自古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俗语,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历史证明,如果没有民主集中制度体系的约束,我们的队伍就是一群乌合之众,落实主体责任就会变成“纸上谈兵”。所以,扛起主体责任,着力点在于民主集中制的立规守规。
首先是“立规矩”。立规矩就是要把能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严格定下来,不至于产生了无可挽回的后果再进行责任性质的追溯。如宜春支队总结了去年开展高速路政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的经验教训,完善了两项主要制度,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
  一是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是党委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内容涉及单位的人、财、物等,如决策过程中失去有效监督,必然会在某个过程或环节中出现缝隙与漏洞,很有可能造成廉政风险防范的失控。支队党委明确了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四项基本程序,即提出议题、酝酿讨论、逐项表决和组织实施。坚持做到事先沟通、充分讨论、合法表决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坚决反对临时动议、草率决策,擅自调整或更改集体决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决定或决议,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快干部任免、考核、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创造合适条件保证和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比如,宜春支队去年组织开展的人事制度改革,就特别强调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本人意愿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三项原则”,使得在干部任用时群众意愿得到真实体现、个人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组织意愿得到广泛认可,既防止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也增强了群众对组织、对干部的信任。
  其次是“守规矩”。落实主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守民主集中制度的规矩,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要按规矩办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规矩,不能把单位当做“菜市场”,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不能把自己当做 “个体户”,以自我为中心,不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随意决策,使规矩变成摆设。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要立足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好头,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率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率先不做,以清正廉明的工作作风和崇高的人格力量起到潜移默化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坚持做到规矩面前人人平等,不以亲疏定是非破规矩,不轻易做出“破格”之事。
  二是要按规则操作。主要领导必须带头按规则做事,按原则办事,按程序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善于统一思想,集中正确意见;班子成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充分体现集体意志。这方面,笔者自认做的不够好,由于班子成员没到位,有时会以碰头会取代党委正式会议讨论,在程序和规则上都与民主集中制相违背,需在今后工作中改进,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扛起主体责任,落脚点在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监督与问责机制

  没有监督,再好的制度也只是空话,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而建立民主集中制度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正是促进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的一个落脚点。
  早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就提出,“不论什么人,不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民主集中制,缺乏敬畏之心,根本原因在于监督不到位、不严格、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够健全。党委要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党内与党外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正确实施。
  一是规范“一把手”用权行为。除了推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还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主要领导要遵守“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和标准,推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度,促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是加大决策公开透明度。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实践表明,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能够有效防止腐败。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单位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三是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群众监督是解决 “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重要手段。纪委要畅通信访、举报、投诉等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四是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纠错纠偏、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未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把贯彻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手段,既可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又可加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把握好这一抓手,梳理明晰的思路,加之坚持不懈地实践,就一定能推进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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