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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地市第一个治超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在佛山市实施

发布时间:2017-05-16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由佛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佛山市成为全省第一个实现治超地方立法的地市。

《条例》明确了市、区、镇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佛山市级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治超工作。继续坚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治超办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系统的实施规范,落实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条例》注重源头与路面、处罚与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

在源头治超方面,一方面引入安全生产监管理念,明确规定国土、规划、农业、水务、住建、商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案件中,应当将相关货运源头单位违法信息、属于非法拼装改装的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的销售或改装单位等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路面监控方面,《条例》明确,治超系统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经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检测,属于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调取车辆信息,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条例》在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一超四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注重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诚信监管体系的建设,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等不诚信记录;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对这些不诚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从考核监督、经费预算、执法保障、卸载标准、卸载场地等方面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履职不当、失职失责的,应当给予的相关处分和责任追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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